新營市林會計人員來電詢問,公司每月支付員工加班費,應如何辦理扣繳?多少金額以內可免予扣繳?
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,機關、團體、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標準者,得免納所得稅;但加班費超過規定標準者,應就超過部分列入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。如果公司不論員工有無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少,一律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,則屬於津貼性質,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稅款,不適用免稅規定。
該分局進一步說明,加班費免納所得稅標準如下:
1.公、私營事業員工,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「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」及第32條「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」規定,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,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,延長工作時間,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之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,可免納所得稅。
2.機關、團體、公、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目的,在國定假日、例假日、特別休假日或者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,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「放假日」,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,金額如符合前面規定標準範圍以內,免納所得稅,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「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」內計算。